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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贸易中心市场制度是对工商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制度发布日期:2023-03-18 11:36:28 浏览次数:

  BOB综合官网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整个羊毛贸易结构取决于中心市场制度,这一时期的商业史也主要是中心市场制度的历史。

  在商人法令、关税制度以及进出口管理等经济政策基础上,结合惯例与其他国家的商业政策,英格兰建立一套对工商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贸易中心制度。

  贸易中心制度,也就是集中地体系,其根本优势在于便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制。“自从13世纪以来,经济政策的范围已经急剧扩大,此时能够在这一领域有非常大的决断权。”1353年,爱德华三世的议会颁布了《贸易中心条例》,基本确立了贸易中心制度。

  在国王、郡长、市长、执达官、仆从和其他议会人员的共同协商下,王国内每一郡的高级教士(主教)、公爵、伯爵、男爵,以及各城市、自治市的民众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因为王国内现存的羊毛、皮革和羊毛皮的贸易中心,以及这些贸易中心所独占的巨大利润,对王国内的王室成员、贵族以及平民都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影响;经上述高级教士(主教)、伯爵、公爵、男爵、骑士和平民的商议和一致同意,规定并确认相应条款。确认商业中心城镇的自由权,使其不受其他城市或商镇特许权的影响。

  贸易中心制度同样贯彻和落实自由贸易的经济原则,鼓励所有商人自由地参与商品交换进行贸易活动。1378年理查二世颁布的一条法令规定英格兰西部的商人购买贸易中心的羊毛等货物,并在保证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将货物从贸易中心运往西部地区或东部的加莱。

  外来商人(敌国商人除外)将处于国王的庇护之下,可以安全、自由地出入王国进行买卖贸易。在没有欺诈密谋或勾结串通妨害羊毛等商品的价格的情况下,本土和外来商人都可以购买羊毛等商品,并把羊毛带入商业中心。但本土商人不能将羊毛等商品带离王国,只有外来商人可以出口商品。

  国王的臣民不得以外来商人的名义出口羊毛等商品,也不得依靠自己的仆从在海外销售羊毛,也不得由此接受海外的酬金或代偿。王国内所有人都可以携带自己的羊毛等商品进入贸易中心城镇进行售卖。在贸易中心城镇提供方便商人进行交易的场所和街道。这些地方的租金要合理,不能设置过高。

  考虑到爱尔兰和威尔士的贸易中心城镇前来交易的外国商人较少,爱尔兰人和威尔士人可以将羊毛等商品运往英格兰的贸易中心进行交易。但如果运往贸易中心城镇以外的地方,将根据本法令第三节对他们进行处罚。在《贸易中心条例》的第十一节中,本地与外地居民都可在王国内的贸易中心城镇、城市、自治市、商镇和港口自由、安全地进行贸易活动。

  贸易地的选择和设置是实施贸易中心制度的关键,安排合适的港口作为商品进出口的集散地能够增强经济活力并提高利润收益。“1313年在大陆的圣奥梅尔建立了集中地,后来在1315年转移到安特卫普,1325年又转到到布鲁日。但是1313年建立的集中地,在1328年时被废除,在1333年又持续了16个月,从1338年开始恢复了正常。

  并且在1313年建立了集中地之后的三个月,国家指示所有的港口收税员帮助集中地的市长,管理贸易。”爱德华二世在1326年主要设立了“纽卡斯尔,约克,林肯,诺里奇,伦敦,温彻斯特,埃克赛特,布里斯特尔等城镇”作为集中地,规定了“外国商人只能在这些城镇买卖羊毛和其他的货物,否则将没收货物”。

  不同阶段英国的贸易中心分布在不同地区,覆盖的城镇范围时而扩大时而缩减。1328年,《北安普顿法令》提到取消所有已有的贸易中心。法令规定,过去历代君王所定之海外及本土的贸易中心,以及由此而规定带来的种种痛苦,一律取消。

  1353年,爱德华三世的议会颁布了《贸易中心条例》,一些城镇被设为羊毛、皮革、羊毛皮、铅等货物的贸易中心。在英格兰,这些城市包括泰恩河畔纽卡斯尔、约克、林肯、诺里奇、威斯敏斯特、坎特伯里、奇切斯特、温彻斯特、埃克塞特和布里斯托被设为贸易中心;在爱尔兰,包括邓莱里、沃特福德、科克和德罗赫达。

  1354年确认了1353年贸易中心法并作出了调整,规定了贸易中心城镇进行羊毛查验的时间(除每周日和宗教节期外的每天)和地点范围(商业中心城镇方圆三英里内),并规定了商业中心的边界。1363-1364年,爱德华三世第38年颁布的第一条法令确认了爱德华三世1353年颁布的《贸易中心法》。

  1369年,爱德华三世第43年威斯敏斯特议会法令对商业中心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部分城镇的商业中心地位。1378-9年,理查二世第2年的《格洛斯特法令》恢复加莱的贸易中心相关法规。1390年理查二世第14年在威斯敏斯特颁布的法令贸易中心从加莱移至英格兰,具体设置地区遵照爱德华三世第27年第二条法令第一节的规定。

  在贸易中心进行商业活动也要受到已颁布法令的管理和规范。爱德华二世1326年的法令规定英国商人在集中地之外收取羊毛和其它一些货物,必须拿到集中地出售给英国的布商、贸易者、和外国羊毛商人。货物要在集中地呆40天,交纳关税后,出口商才能把货物运到最近的头港口出口。

  1353年,爱德华三世的议会颁布了《贸易中心条例》,在羊毛、皮革、羊毛皮和铅被运出王国前,需要先运往贸易中心。其中羊毛和铅要按商人之间或商人与其它人之间的标准称量,然后加盖贸易中心城镇市长的印章。

  上述羊毛、皮革、羊毛皮和铅在贸易中心缴税并获取凭单后,须运往指定的港口,再次被关税官称量。其中羊毛和铅须在运往港口后,在关税官在场的情况下再次以商人之间或商人与其它人之间的标准称量。进行货物移转的商业中心和港口,商业中心的市长与港口的关税官应签订多方契据,明确了本土和外来商人在港口应缴纳的关税。

  在港口,这些货物由外来商人(而非国王臣民)购买并运往海外。上述市长和关税官不得对人们获利的意愿造成阻碍,违者将被革职,并判监禁和处以罚金。外来商人需要为没持有海外贸易中心的同类商品而宣誓。贸易中心的商品售卖者应为包装商品提供担保。1353年《贸易中心条例》第十节是关于度量很的规定。

  该节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度量衡及计量单位,计量称重也要公正合理,违规的计量称重或欺诈行为将会受到惩罚。商品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进行买卖,但不能以预购或预付定金的形式进行交易。在贸易中心和港口卸货后,受到本法令第三节的规定限制。打击非法商业行为。禁止非法同谋和共谋对商业中心城镇造成损害。违者将依据本法令第三节进行严惩[3]。

  此外,同年还颁布了《贸易中心城镇市长和治安官收费条例》。此条调整了羊毛等商品的应缴税款,不同的商业中心城镇执行不同的税率,并规定了缴款方式。上述法令都表明贸易中心是商品进出口的必经场所,在划定的贸易中心之外进行买卖,以及实施非法的商业活动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和打击。

  为更好地确保贸易中心制度的推行和落实,相关的法治体系建设就尤其关键十分必要。法令规定羊毛及其他商品的搬运工、包装工、卷绕工、雇工等劳工都应遵守贸易中心城镇的法令。贸易中心城镇的商人与官员都要宣誓守法。通过强调遵法守法的重要性,不同生产贸易主体以及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